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...

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

京财税〔2017〕1462号
2017-07-21

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

京财 税 〔 2017 〕 1462 号

各区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,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:
现将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41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41号)

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
北京市地方税务局
2017年7月21日
(联系人:陈欣;联系电话:88549070)

  • 附件: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41号)
立即登录